扎政办字〔2017〕192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关于加快安格斯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扎赉特旗关于加快安格斯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加快安格斯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特色养殖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畜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和我旗产业发展实际,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对安格斯牛产业予以若干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在扎赉特旗所属各苏木乡镇(场)境内饲养安格斯牛的养殖户,须具有扎赉特旗户籍。
二、发展目标
通过补贴扶持安格斯牛特色产业发展,加快我旗“小畜换大畜”和优质肉牛品种改良进程,壮大安格斯牛养殖规模,实现安格斯牛养殖规模达2万头以上,并实现精深加工增值,促进资源优势转化经济优势,助力精准扶贫和旗域经济发展。
三、扶持内容
(一)购牛补贴。
(二)项目扶持。争取国家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重点向安格斯牛规模养殖场倾斜,扶持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饲草料基地建设、防疫、质量安全及生产设施建设等。扶持项目数量依据上级批复计划合理分配。扶持对象重点支持养殖龙头企业和通过入股合作、托管租赁等方式实现整合与转型升级的规模化养殖场(合作社),兼顾专业化粪便和秸秆处理利用企业及产业关联度高的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购机补贴。对安格斯牛规模养殖所需机械给予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对购置青贮饲料收获机、压捆机、饲料加工机及大型动力机械等予以优先补贴。
四、扶持期限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
五、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请报名。各苏木乡镇(场)按照本扶持办法确定的扶持条件,组织养殖户引牛前填写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申请表(附后),经乡镇汇总后,上报至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
(二)下达补贴指标。由旗农牧业、财政部门汇总全旗安格斯牛购置补贴计划总量,并根据养殖户申请时间及全旗补贴资金总量,下达补贴指标和资金额度。
(三)现场查验核实。养殖户引进安格斯牛后,各苏木乡镇(场)进行自查验收,并向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上报自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引进地证明、检疫证明、照片、电子耳标号。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进行复查核验,查验结果要经补贴对象、乡镇及核查组现场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查验全过程要拍照存档。对因申请后没有购置形成的节余资金依申请时间补贴其他养殖户。
(四)公示拨付补贴。各苏木乡镇(场)要将验收组实地核查验收后的补贴对象、购牛数量和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在嘎查村和乡镇同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旗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统一兑现。
(五)规范档案管理。旗农牧业部门及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检查核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实施图像视频等文件资料,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
六、附则
本政策若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扶持对象不叠加享受。若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为准,并根据上级新的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申请表
姓名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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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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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 |
购进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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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斯牛月龄 |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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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场)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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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旗农牧业主管部门、苏木乡镇(场)、养殖户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