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办字〔2017〕164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0日
扎赉特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会议部署,自治区《关于印发<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公办〔2017〕105号)的要求,结合全旗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9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 青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员:李长申 旗经信局局长
秦银山 旗民政局局长
宋海涛 旗安监局局长
潘 博 旗住建局副局长
王福金 旗委防范办主任
李金龙 旗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徐文龙 旗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全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公安消防大队,由旗公安消防大队徐文龙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综治办、经信局、民政局、住建局、安监局、发改局、教育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商务局、旅游局、邮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9月20日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李宏亮:15148967585,1069912269@qq.com),各联络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统计、协调、反馈等工作。
(二)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治理要求落到实处。
1.各地政府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组织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及时调度、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对本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调研评估,切实掌握本地高层建筑的数量、人员密度、危险等级以及其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状态,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问题突出、一时难以整改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政府要集中进行挂牌督办。
2.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各类高层建筑尤其是老旧居民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状况的排查检查力度,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负责对各类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实、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依法加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住建部门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摸底排查,依法加强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整治外保温装修材料、燃气管线及施工工地、锅炉房等场所存在的隐患问题。综治部门负责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综治“网格化”管理,组织基层网格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安监等部门负责高层建筑内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进行排查并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施工现场电气焊工持证情况的检查,加强对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高层建筑内消防电梯、燃油或燃气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电力部门要加强高层建筑电气安全检查,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工商、教育、文化部门要依法加强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民办教学和课后班托管班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审批。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文体广电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宣传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全力防范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3.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4.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的排查摸底、整改计划、资金落实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无物业管理单位的高层住宅,社区居委会要负责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六、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控提升高层建筑本质消防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客观分析本地区高层建筑的需求,合理引导和调控高层建筑的发展,确保高层建筑建设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火灾防控能力相适应。要严把高层建筑施工质量关。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尤其要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坚决杜绝先天性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严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审验关。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等级分类、建筑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消防设施配置、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等方面,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建设工程,必须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源头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一律不予通过审批;对二类高层住宅要加大抽查比例,切实提高其本质消防安全。
(二)严格管控外墙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公安、安监、住建、消防、文化、民政、教育、卫计、旅游等部门应根据职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住建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消防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综治部门加强督办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安建设”和综治考评等内容。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其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检测等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九)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调查研究,严格训练演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要夯实灭火救援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因地制宜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主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优化装备结构,确保消防车辆装备与当地经济社会及高层建筑发展相匹配。消防大队要不断强化对辖区高层建筑的实地熟悉和作战评估,制定完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优化作战力量编成和调派方案;要深入推进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与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健全灭火作战队伍体系。要强化灭火救援训练。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作战机制,明确公安、住建、卫计、民政、安监、供水、供电等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中的职责任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形成作战合力。消防大队要大力开展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项训练,持续强化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测试性训练;要深入研究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大力创新灭火新技术、新战法,着力提升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要提高灭火救援效能。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要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社会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快速响应、联合作战。消防大队要视情提高火警等级,加强第一出动,一次性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到场,第一时间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快速控制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要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建筑专家及时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救安全。
(十)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十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建立严格的跟踪问效、检查督导、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前)。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对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居住小区要深入各户发放家庭火灾隐患自查情况表(附件2),无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组织深入各户发放家庭火灾隐患自查情况表,切实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部门要详细登记,严格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20日)。按照行业划分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旗政府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旗公安局要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综治办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附件: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统计表
2.家庭火灾隐患自查情况表
3.消防安全经理人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4.消防安全“楼长”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附件1
XX旗县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统计表
填报旗县: 2017年 月 日 序号:
基本信息 |
单位(场所、楼栋)名称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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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 |
联系电话 |
||||||||||||||
使用性质 |
管理(物管)单位 |
||||||||||||||
管理(楼长或经理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网格员 |
联系电话 |
||||||||||||||
投入使用时间 |
|||||||||||||||
建筑概况 |
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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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标准 |
火灾隐患 |
|||||||||||||
外 墙 |
外保温材料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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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及 □ 易燃可燃材料 □不燃难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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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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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消防 设施 |
消防设施设置 |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控制室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
||||||||||||||
安全疏散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管道井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电器燃气管理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制定管理制度 |
□无 □有 |
||||||||||||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
□无 □有 |
||||||||||||||
开展消防演练 |
□无 □有 |
||||||||||||||
已采取 物防技 防措施 |
□老旧住宅安装火灾应急广播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简易喷淋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其他 |
||||||||||||||
消防力量 |
建立微型消防站(同一个单位或小区的高层建筑群可以一样) |
□无 □有 |
|||||||||||||
(注:1、该表以栋为单位进行填写,每栋建筑对应一个序号;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逐一填写;3、填表人在对应的“□”打“√”;)
附件2
家庭火灾隐患自查情况表
项目 |
排查事项 |
分值 |
||
是 |
否 |
|||
灭火器材(15分) |
家中是否备有防火四件套(家用灭火器、一根保险绳、一只手电筒、一个简易防烟面具) |
+3 |
-3 |
|
是否会使用灭火器 |
+3 |
-3 |
||
家庭灭火器是否放在厨房等火灾“危险地” |
+3 |
-3 |
||
是否会使用消火栓 |
+3 |
-3 |
||
清楚家门前的消防设施在什么位置吗 |
+3 |
-3 |
||
电器 (25分) |
电插座插满插头吗 |
-3 |
+3 |
|
平常是否会经常检查电器、电线、插座、插头、导线 |
+3 |
-3 |
||
手机、电池是否会放在窗台等有太阳直射或由热源的地方 |
-3 |
+3 |
||
电视机顶盒上是否会堆放杂物 |
-3 |
+3 |
||
家用电器用完后是否会关闭电源 |
+3 |
-3 |
||
微波炉、烤箱等大功率电器是否配置专用插座 |
+4 |
-4 |
||
是否会超负荷的使用电器 |
-3 |
+3 |
||
电瓶车充电是否在房间、楼梯、走道、等充电 |
-3 |
+3 |
||
燃气 (20分) |
在炉灶旁是否堆放有可燃杂物 |
-3 |
+3 |
|
是否教育小孩不要玩打火机 |
+3 |
-3 |
||
在厨房使用燃气烧煮东西时会中途走开 |
-3 |
+3 |
||
抽油烟机上的油烟会定期清理 |
+3 |
-3 |
||
打火机是否随便放在堆满易燃物的抽屉 |
-3 |
+3 |
||
烹饪完后,会关闭燃气阀门 |
+5 |
-5 |
||
其 他 (40分) |
躺在床上抽烟 |
-3 |
+3 |
|
烟头直接往垃圾桶里扔 |
-3 |
+3 |
||
家中是否存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化学品 |
-3 |
+3 |
||
家中是否有消防安全知识资料 |
+3 |
-3 |
||
是否受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
+3 |
-3 |
||
是否规划过火灾逃生路线,组织过逃生演练 |
+3 |
-3 |
||
是否清楚门口的楼梯通往什么位置 |
+3 |
-3 |
||
如果回家后用钥匙锁门,钥匙是否会放在固定的位置(逃生速度) |
+3 |
-3 |
||
是否会定期进行家庭火灾隐患自查 |
+3 |
-3 |
||
家庭是否会在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
-4 |
+4 |
||
知道火警电话119 |
+3 |
-3 |
||
防盗网是否有安全窗 |
+3 |
-3 |
||
阳台是否堆放易燃物 |
-3 |
+3 |
||
得分 |
住户地址(号、室): |
|||
A、非常安全(95-100分)但不代表没有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仍不能忽视 B、安全(90-95分)家中存在火灾隐患,火灾危险性存在 C、不安全(90-90分)家中消防安全环境差,火灾隐患多,火灾危险性大 D、非常不安全(少于80分)家中消防环境差,火灾隐患很多,火灾危险性很大 |
||||
附件3
消防安全经理人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担任条件
消防安全经理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职业资格人员。
(三)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职业资格人员。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经过专门培训的其他人员。
目前,由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所以上述5类人员均可担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但应逐渐过渡到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二、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经理人牵头负责高层公共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多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牵头组织实施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附件4
消防安全“楼长”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担任条件
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楼长”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物业管理单位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社区居委会综治网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高层住宅)。
二、工作职责
(一)履行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对该高层住宅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内不堆放可燃物,确保电动车不在楼梯间内违规充电,确保各类竖井防火封堵严密规范。
(三)对该高层住宅居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定期组织该高层住宅居民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