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办字〔2017〕215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扎赉特旗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
秩序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农村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经营环境,积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工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是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农村网络商品交易发展迅速,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认真履行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和引导农村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创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任务与目标
打击农村网络交易行为中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和“刷信用”等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农村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促进传统农村市场大集交易模式向现代第三方交易平台转型升级,鼓励引导我旗农林产品加工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组织建立网店。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信誉好的农村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平台逐步向特色农业、特色农产品、林下产品等农村专业特色明显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督促指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网店准入,以网络销售、网络订货和网络洽谈签约模式,形成企业对农户、农合社对社员网络交易平台,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竞争有序、诚信守法、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服务网络,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带动农民创业就业,在促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方面取得成效。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网监机构设置、网监人员到位、网监经费保障、网监设备配备、网监内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监管,严厉打击网上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规范农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一)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网监、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竞争执法、消保维权等有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加强系统内设机构协调配合、线上线下联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力。
(二)对旗域内网店销售的驰名商标和本地著(知)名商标的涉农产品,采取网监部门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职能部门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参与识别等方法,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防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农、坑农行为发生。
(三)对旗域内网店出售的品牌商品有针对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发现违法经营的,要依法查处。
(四)对旗域内销量较大网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广告中是否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伪造标识、伪造证书、伪造资质情况,发现违法虚假宣传,影响较大的,要依法查处。
(五)对旗域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评价评分要进行抽查,对利用刷分群有偿刷分、走物流空包刷分、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构交易数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对旗域内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监管台账,登载其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学习培训等情况。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入驻平台的网店进行实名制审查,并核实入驻网店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应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网店,在未取得许可前,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积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需许可才能经营的行业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经常组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和较大网店负责人学习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七)要积极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责任,公示受理消费者投诉途径,并利用投诉服务电话、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农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中,对确需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应将违法行为网站名单并附行政处罚建议书或决定书有效复印件上报旗市监局,由旗市监局提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九)对旗域外涉嫌严重违法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网店,需要异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应按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违法经营主体情况、网络平台情况、主要违法问题等事项,同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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