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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 作者:扎赉特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扎政办字〔2017〕183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稳步推进,现将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2.《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制度》。

  2017年11月6日

  附件1

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16〕1426号)、《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兴商字〔2017〕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旗政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确认、批准经过公开招投标并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达不到要求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项目运作行为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工作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监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套现、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16〕1426号)、《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兴商字〔2017〕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旗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旗商务局会同旗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制定资金使用意见,报旗“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旗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旗纪委、审计局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1.支持建立完善旗、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对承办企业仓储设备和面向旗域内农村牧区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50%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支持旗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全网运营中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中心、农特精品和旅游文化展示中心、培训中心、创业孵化中心(双创空间)、创意中心、视觉中心、质检中心、新媒体服务中心、互联网+旅游服务中心等机构,购买办公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运营服务。

  3.支持嘎查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改造、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为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实施将“便民连锁超市”、商贸中心等信息化改造提升为基层服务站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须能实现为村民提供网销网购、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引导宣传、信息服务等功能,中标企业按照统一风格装修装饰。支持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显示终端等设备设施。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培训机构及协会对旗、乡、村政府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牧民、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就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培训。电商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用好用活财政专项资金,无偿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电子商务培训,扶持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5.支持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扶持网商、电商企业等壮大经营发展,对利用本旗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各种交易模式,销售总额达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补贴。

  6.支持网货研发、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农产品、农村制品、乡村旅游等为重点,加强对有效数据的归集和应用,引导生产更多的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用数据的精准预测、指导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提升农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要重点做好网货研发和培育农村品牌,带动农民增收。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7.支持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网络销售,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增收能力,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8.支持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鼓励对传统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点进行信息化改造,推动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电子商务。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生产流通等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网络诊疗等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扎赉特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9.支持其它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和旗委、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扎赉特旗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有关工作的。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属地区政府盖章后,按时报送至旗商务局、财政局,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以具体公开通知为准。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评审制度,由旗商务局牵头,旗财政局、审计局配合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提取,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报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总投入、已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旗委、旗政府批准项目文书、协议等文件资料;

  (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实际支出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此类凭证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有资质中介机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计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旗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报经旗政府批准后,由旗财政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财政局会同商务局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旗财政局、商务局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经济效益、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做假合同套现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旗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扎赉特旗“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16〕1426号)、《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兴商字〔2017〕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旗商务局会同旗财政局按照公开申报、部门组织审查、旗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并会同旗级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旗纪委、审计局要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二、专项资金验收范围:全旗所有涉及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实施项目。

  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验收依据《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扎赉特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旗“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项目实施企业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合法有效投资证明等,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验收起始,应邀请旗纪委、审计局派员全程参加。

  五、验收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立即向旗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在对违规、违纪问题调查过程中,不影响验收进程。

  六、验收报告出具后,由主管部门报旗分管领导审阅,并报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进行公示。

  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验收报告中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责成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报上级或同级验收主管部门,并报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然后将整改报告一同进行公示。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旗财政局将会同旗商务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验收过程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后被群众举报查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于我旗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旗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十、本制度由旗推进“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务监督电话:0482-6121593

        审计监督电话:0482-6603302

        纪检监察电话:0482-612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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