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报销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08﹞23号) |
办理条件 | 扎赉特旗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职工连续缴费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律规定生育的。 |
所需材料 | 1、医保证或社保卡。2、病例复印件。3、诊断书。4、费用清单。5、药费收据。6、出生证明。7、准生证。8、单位介绍信。9、本人身份证和邮政卡复印件。10、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保险收据复印件。(2、4、5项必须加盖医院章,3需填写子女信息后加盖公章,如男方有单位需开介绍信) |
办理时限 | 限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一楼大厅21号职工征缴窗口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6718014 |
监督电话 | 6718048 |
一、享受待遇人具备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律规定生育的。
报销需携带材料:
1、医保证。
2、病例复印件。
3、诊断书。
4、费用清单。
5、药费收据。
6、出生证明。
7、准生证。
8、单位介绍信。
9、本人身份证和邮政卡复印件。
10、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保险收据复印件。
(2、4、5项必须加盖医院章,3需填写子女信息后加盖公章,如男方有单位需开介绍信)
二、领导审批、财会支付
三、生育险药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