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参保患者转诊、转院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08﹞23号)、《扎赉特旗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扎政办发﹝2000﹞124号) |
办理条件 | 扎赉特旗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 |
所需材料 | 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定点医院开具的“转院转诊审批表”、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资料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一楼大厅21号职工征缴窗口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6718014 |
监督电话 | 6718048 |
1、参保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院转诊时,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填写“转院转诊审批表”,科主任、院长审核签字。
2、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定点医院开具的“转院转诊审批表”、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转诊审批手续。
3、转院到旗外医院治疗的医药费一律由个人先垫付,参保患者出院后携1.转院审批单;2.身份证复印件;3.邮政卡复印件;4.病历复印件;5.费用清单;6.诊断书;7.医疗费收据。到人社局一楼大厅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