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医疗费报销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08﹞23号)、《扎赉特旗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扎政办发﹝2000﹞124号) |
办理条件 | 扎赉特旗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 |
所需材料 | 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1、医保证或医保卡、 2、病历复印件、3、费用清单、4、诊断书、5、住院药费收据、6、转院手续、7、身份证复印件、8、邮政卡复印件。 (2、3、4、5项必须加盖医院章) 二、城镇居民:1、医保证、2、病历复印件、3、费用清单、4、诊断书、5、住院药费收据、6、转院手续、7、本人身份证、邮政卡复印件。8、小孩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监护人邮政卡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一楼大厅19号城镇居民窗口、21号职工征缴窗口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6718014 |
监督电话 | 6718048 |
结算审批部登记核查
结算审批部制单
领导审批
财会支付